執法者必須提出充分證據!
執法者必須提出充分證據!
作 者:王界遠
日 期:97年07月06日
內 容:
林小妹在網路賣狗被查獲了,如果動檢所要根據動物保護法處罰林小妹,必須先提出充分證
據證明林小妹是在營利且以此為業。否則,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執法者不得認定林小妹為業
者而強行定罪。如果已經處罰應予撤銷並歸還罰款,那才是對人權的充分尊重。
『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在營利且以此為業』對執法者是麻煩的,可能忙了大半天卻無一被處罰
,然而,公務員的任務在執法而非定罪,法律如此訂定一定有祂的原因!動物在演化,法律又何
嘗不是?一百萬年後,某一些種類的動物將和人類一起上學、遊戲、上班、管理這個星球,屆時
買賣這類動物將被判刑的。才多少年前,美國還在買賣黑人,今年(2008)黑人卻可能成為美國總
統!
法律如此訂定一定有祂的原因,如果買賣未登記就必須處罰,動物保護法第22條將改成:
任何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行為,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
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如果執法者無法提出『在營利且以此為業』的充分證據,只要買賣即認定並處罰行為者,稱
之為便宜行事,並不為過。在網路登廣告是極簡單的資訊流通行為,在網路買賣寵物,偶一為之
,並不足以認定『在營利且以此為業』。如果執法者立即開出罰單並告訴被處罰者:如果不服可
以訴願、再訴願、打行政訴訟等等!這已經偏離了動物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並漠視人民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