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函 回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函

受文者: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發文者:王界遠
日 期:97年06月30日
主 旨:細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乃針對以營利為目的,且以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為業之
    人,立法本意已將非業者之買賣行為排除在外,本人為文揭櫫憲法所保障一般民眾對於財產之
    購買及處分權,並無謬誤之處,請 查照。
說 明:
  一、貴所來函網際光華已照登,與一般人民一樣都有發言的權利,希望可以如願正視聽。

  二、動物保護法第22條明白揭露以營利為目的,且以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為業之人,
    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立法並無不妥之處。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7月7日農牧字第092013776號函釋『如查有依法應領有許可證之業
    者,未申領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
    寄養等廣告行為,自可認定其已擅自經營應領得許可證之營利行為。』此解釋函仍無法說明
    如何分辨『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就如『你如果看到王
    議員服務處的招牌,就表示你已找到王議員的服務處了!』對於問路人毫無助益。

  四、本人希望執法者明辨『營利』及『非營利』之差別, 貴所竟扭曲為『台端文章內容肆意強將
    犬隻買賣行為與營利目的脫鉤』,一個養了八隻貓、十隻狗且在夜市叫賣的人,有那麼容易脫
    鉤嗎?他和因為養了黃金獵犬吵到鄰居,而不得不將牠以5000元賣掉的林小妹一樣嗎?林小妹
    只是一個用自己存了好多年的5000元買了一隻黃金獵犬的國中生,她並未得利且非以此為業。

  五、網際光華有限公司為經政府許可之營利事業,所收網路服務費用,微薄至極,所言『巧立各種
    名目行收費牟利之實』,實已流於意氣之爭,且偏離主題甚遠。

  六、依法論法,目前的憲法是人類的憲法,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保護也是基於保護人類的利益為論
    證的基礎,對於族群眾多的動物的保護若過當,因而侵犯人類的權益,都將違憲。等到某一天
    ,小狗進化到可以與人類一起安靜坐下來立憲時,權利必得到尊重與保障,還記得我們的權利
    是從皇帝手上爭取來的嗎?否則,寵物仍然只是主人的財產。

  七、據此,任何非業者或非以營利為目的者,若遭罰款,執法者應將款項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