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來函照登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來函照登
受文者:網際光華有限公司 王界遠
發文者: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日 期:97年06月19日
主 旨:台端經營『網際光華螞蟻市場』網站,因撰文說明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立法要旨,請於文到
一週內將該段文字逕予移除,以正視聽,請 查照。
說 明:
一、台端經營之網際光華有限公司,於其網站首頁撰文『各動物保護法執法機關應分辨營利及非營
利之分別,....千萬不可便宜行事,而將所有買賣行為均視為營利為目的,否則執法過當
,將因狗權而違憲侵犯人權,那也是犯法。』乙情,經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
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二、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7月7日農牧字第092013776號函釋『如查有依法應領有許可證之
業者,未申領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
寄養等廣告行為,自可認定其已擅自經營應領得許可證之營利行為。』台端文章內容肆意強將
犬隻買賣行為與營利目的脫鉤,並巧立各種名目行收費牟利之實,網路行銷廣告內容顯與事實
不符,本所為執行動物保護法之機關,為防民眾因誤信其意而觸法,函請台端於文到1週內將
前述文章內容移除,屆期不改善者逕送網路通訊主管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