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為以營利為目的之業者?
是否為以營利為目的之業者?
受文者:各『動物保護法』執法機關
發文者:網際光華有限公司 螞蟻市場執行長 王界遠
日 期:94年12月20日
主 旨: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各執法機關必須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繁殖、販賣或寄養』
行為,與『非以營利為目的...』者,明定其間的分別,千萬不可便宜行事,而將所有買賣行為
均視為以營利為目的。這部份請參酌國稅局對於『營利』及『非營利』之分辨方式。否則,將
發生小狗交配、朋友寄放都必須申請登記。寵物飼養成本越來越高,回收成本並不一定是以營
利為目的之行為。執法機關應依法明定分辨其間之差別,否則執法過當,將因狗權而違憲侵犯
人權,那也是犯法。